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

时间:2024-03-07     来源:   浏览:224

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自贡市彩灯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彩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彩灯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彩灯,是指根植于自贡地区,采用丝扎(架)造型、分色裱糊、美术彩绘等制灯技艺,展现灯光造型艺术的综合性工艺美术品。

本条例所称彩灯文化,是指与彩灯有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

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的,适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保护原则】彩灯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重点保护、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彩灯文化保护工作,建立彩灯文化保护统一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彩灯文化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彩灯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彩灯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彩灯文化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彩灯文化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彩灯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称专家委员会),为彩灯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供论证、评审、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社会组织职责】彩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评价规范,促进彩灯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彩灯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促进彩灯文化交流,服务彩灯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社会参与和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彩灯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彩灯文化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 【资源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彩灯文化资源调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彩灯文化资源调查具体工作,综合运用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方式,建立彩灯文化资源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条 【抢救性保护】文化主管部门发现濒临消失或者损毁的彩灯文化资源,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收集实物、修缮等抢救性保护措施予以保护;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十一条 【保护名录】彩灯文化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彩灯文化资源可以列入保护名录:

(一)具有彩灯文化价值的遗址、博物馆、展览馆等遗迹、建(构)筑物;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瓷器灯、蚕茧灯、竹编灯、玻璃吹塑灯等优秀彩灯作品以及制作工具等实物;

(三)反映彩灯文化的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等文献资料和诗词、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作品;

(四)编织、镂刻、捆扎、丝扎(架)、手绘、梳花、玻璃吹塑等彩灯传统制作技艺;

(五)与彩灯文化相关的自贡灯会等民俗活动;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彩灯文化资源。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公布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彩灯文化资源,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彩灯文化资源列入保护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名录编制】彩灯文化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有关认定标准进行论证,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名录初选名单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彩灯文化资源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类型发生变化的,或者新发现的彩灯文化资源经认定须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及时调整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的调整依据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彩灯文化资源明确保护责任人。彩灯文化资源中,列入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依法认定、公布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并做好省级、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保护措施】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支持保护责任人采取下列措施,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彩灯文化资源进行保护:

(一)对遗迹、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对优秀彩灯作品和其他实物,应当妥善保管、展示、研究、交流;

(三)对反映彩灯文化的文献资料和文化艺术作品,做好整理、研究、修订、出版工作;

(四)对彩灯传统制作技艺和彩灯文化民俗活动,应当运用活态演示、口述实录等方法,采用文字、图片、影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利用;

(五)其他有利于彩灯文化保护的措施。

对彩灯文化资源丰富、人文环境良好、社会广泛认同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特定区域,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五条 【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及认定】对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彩灯传统制作技艺的个人或者团体,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为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并向社会公布。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优先推荐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

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支持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场所;

(二)支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开展彩灯传统制作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支持参加与彩灯文化相关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其他有利于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十七条 【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的职责】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传承活动,传授彩灯传统制作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报告传承情况;

(二)配合相关部门征集、整理和保存列入保护名录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彩灯文化资源调查;

(四)参与彩灯文化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播、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灯会民俗活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企业等举办彩灯文化民俗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举办自贡国际恐龙灯会。

第十九条 【宣传推广】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直播等新兴媒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静态展览、动态展示、活态展演、互动体验等方式,组织开展彩灯文化宣传推广活动。

鼓励开展与彩灯文化相关的文史研究、艺术创作。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彩灯文化宣传普及活动。

支持中国彩灯博物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 【藏品征集】中国彩灯博物馆等国有收藏单位、公共文化场馆、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对彩灯文化资源的征集力度,丰富馆藏内容。

自贡国际恐龙灯会的策划、设计、施工、展出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和具有收藏价值的优秀彩灯作品,依法纳入国有收藏单位馆藏。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遗迹、建(构)筑物、实物、资料等彩灯文化资源。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产业促进】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彩灯产业发展基金,拓宽彩灯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彩灯企业申请各级产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彩灯文化理论与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与现代科技、材料、装备等结合,提高传承创新能力。

鼓励和支持彩灯企业开展创意设计、工艺创新,运用现代声、光、电技术和数字技术等手段,丰富彩灯表现形态,发展动漫网游、网络视听等彩灯文化新业态。

第二十四条 【产权保护与品牌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彩灯文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彩灯文化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彩灯企业品牌形象。

支持注册“自贡彩灯”集体商标,提升“自贡彩灯”的市场认知度。鼓励彩灯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彩灯品牌。

第二十五条 【标准体系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彩灯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彩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人才支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彩灯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彩灯工匠”等人才职业发展。开展“彩灯艺术师”等职称评审和“彩灯艺术设计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定期举办彩灯制作技能大赛,对彩灯制作技能优秀人才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彩灯文化学科和专业建设,与彩灯企业共建彩灯文化传承教学实践基地,支持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彩灯传统制作技艺代表人等到院校、基地传授技艺,进行彩灯文化科研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灯城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彩灯文化融入城乡规划和建设,优化彩灯产业布局,推动彩灯文化特色园区、街区、小镇等建设,打造中华彩灯之城。

第二十八条 【文旅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中国彩灯博物馆、中华彩灯大世界等为载体,建设彩灯文化非遗保护传承基地,开发彩灯文化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促进彩灯与井盐、恐龙地质遗迹、盐帮美食等地方特色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流】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彩灯产业融入自贡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和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开展国内外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转致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彩灯文化资源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遗迹、建(构)筑物、实物、资料等彩灯文化资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灯文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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