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3-09-16     来源:   浏览:282

为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我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研究和合理利用,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然保护地政策,保护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安排部署,要求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支撑。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二)强化我市历史文化保护,推动恐龙化石融合文旅发展的新机遇

自贡市有100多年的恐龙发现历史,城市的发展与恐龙化石的发现相互助推,恐龙之乡的品牌已根植于自贡人民心中,恐龙文化已成为我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市委、市政府鲜明提出实施融圈强极”“工业强市”“文旅兴市”“城乡融合四大战略,建设两市两城,树立享誉全球的世界恐龙之乡和世界级恐龙文化科研科普标杆,为我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与发展注入活力。自贡地下埋藏的恐龙化石几乎囊括了距今2.01—1.45亿年前三叠纪晚期至侏罗纪的所有恐龙类别,是国际古生物界公认的侏罗纪恐龙王国,是名副其实的恐龙之乡,具有全国和世界意义的科学价值。自贡恐龙博物馆被誉为世界三大恐龙遗址博物馆之一,我市仿真恐龙产业全球占比独占鳌头,发展机遇和市场潜力巨大,以方特恐龙王国为主的游乐体验品牌已初具规模。恐龙地质遗迹是恐龙文旅产业的重要资源载体,通过立法保护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历史文化保护,筑牢文旅产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基础。

(三)厘清部门职能职责,科学制定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措施的迫切需求

进一步厘清并明确我市各部门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中的职能职责,高效推进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和奖惩措施。近年来,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恐龙等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彰显,在其他省市关于人为破坏、盗挖乱采、非法贩卖、走私交易珍贵古生物化石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我市出土和收藏的恐龙化石多为单位或居民在生产建设以及日常生活中发现,如何调动起群众自觉报告并保护恐龙化石的积极性,如何防止出现珍贵和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流失,亟待通过立法保护予以明确并强化。

(四)细化上位法,完善法制体系的客观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但与我市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充分运用我市地方立法权限,制定切合我市实情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地方性法规,可以有效解决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科研、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补齐短板,推动上位法在我市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加快构建我市法制体系。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一)立法有权限

20153月修订的《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151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贡市成为四川省13个首批新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有行使地方立法的权限。2016227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6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对规范我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据此,我市拥有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开展地方立法的权限。

(二)立法有依据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即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恐龙地质遗迹是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内容,恐龙地质遗迹是我市独具特色的自然资源,其保护工作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给予强化,属于法定地方立法的内容,据此,我市有权就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立法有保障

一是上位法有指导。20193月,国务院修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7月,自然资源部修正《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上法律和规章中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发掘、收藏、进出境、法律责任等有明确规定,流程和环节较为细化和具体,指导工作具有操作性。二是专业上有支撑。我市依托世界地质公园、恐龙博物馆等品牌在恐龙地质遗迹科研科普、保护利用、文旅开发等方面开展了长期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培养了一大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三是群众中有基础。恐龙之乡的品牌已根植自贡人心,我市近几年的恐龙化石发现全部为群众主动发现上报,市民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利用有较高的期望。

(四)立法有措施

依托地质公园、博物馆等多年来的实践和创新,我市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科研科普等方面一直走在国内前列,我市的化石保育经验和做法已在国内多地进行推广,科学研究成果丰硕。我市组建文旅投公司,与深圳华强方特集团公司共同打造方特恐龙王国公园,推出城市超级IP,为社会力量参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利用提供了借鉴和指导。通过此次立法工作,将把我市探索的经验和措施进行法制化、规范化。

(五)立法有借鉴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后,全国已有多个古生物化石产地相继出台了地方保护法规。2001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古生物化保护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002年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县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地方性法规;2006年甘肃省临夏州出台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3年云南省楚雄州公布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2016年广东省河源市人大会议通过了《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2017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湖北省十堰市出台了《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等等。这些地方条例的相继出台对我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立法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意义。

三、制定《条例》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二)政策文件依据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自贡市行政权力及责任指导清单(2021年本)》。

四、《条例(草案)》的基本思路

(一)坚持系统协调,充分衔接

通过深入分析和解读相关上位法出台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充分结合和对比其他城市已出台的与恐龙化石或地质遗迹保护相关的地方条例,全面梳理其他城市条例中条款共同点和侧重点,在相关上位法框架下,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之间的关系,系统搭建保护条例框架和可操作的具体条款,充分融合我市战略布局和经济发展方向,形成符合我市实际且有效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条例。

(二)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重点突出以恐龙化石为主的古生物化石及其相关地质遗迹,依托丰富的恐龙化石资源,进一步打响和擦亮恐龙之乡名片,发挥恐龙化石资源特色优势,充分结合我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分布现状和规划发展布局,加快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构建恐龙地质遗迹以保护促进利用、以利用反哺保护的良性体系,同时整合要素资源,深入挖掘一批具备开发潜力的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打造独具特色的科研科普基地。

(三)坚持创新驱动,健全机制

通过广泛征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建议,细化完善上位法规定,在依法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加快创新驱动,构建高质量发展机制,如成立专家委员会、鼓励科研和合理利用、设立宣传日、完善奖励机制等。

五、条例(草案)起草形成过程

20223月至6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规划工作,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立法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纳入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2022—2026年)。

20227月至20236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前往大山铺恐龙化石群遗址、凉高山长山岭硅化木遗址、青龙山恐龙化石群遗址、龙贯山恐龙足迹遗址进行实地调研。邀请市级相关部门、区县政府、专家学者等召开专题调研和座谈会16次,书面征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市级部门意见,共收集立法相关意见建议207条。

20236月至8月,市司法局开展审查论证。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市级部门意见。73日至4日,召开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共收到31条意见,经过讨论采纳25条,不采纳6条。8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项目工作小组会审议条例(草案代拟稿)。根据审查论证期间收集的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再次召开改稿讨论会,对条例(草案代拟稿)及调研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市政府审议。

2023828日,条例(草案送审稿)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830日,条例(草案)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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