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条例(草案)

时间:2022-12-27     来源:   浏览: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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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七章  生态宜居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四川天府新区(以下简称天府新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公园城市典范,保障和促进天府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赋予天府新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府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天府新区规划面积1578平方公里,包括成都市、眉山市的部分区域,分为直管区和非直管区。

直管区包括华阳、万安、正兴、兴隆、煎茶、新兴、永兴、籍田、太平9个街道,规划面积564平方公里。

非直管区指在天府新区规划范围内,除直管区之外的其他区域,规划面积1014平方公里。

第三条  天府新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战略引领,坚持生态优先、产城融合,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全面开放、深度合作,以人为本、共享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天府新区在“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重要节点作用,突出公园城市特点,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建设宜业宜商宜居宜游的公园城市,打造新的增长极,建设内陆开放经济高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赋予天府新区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权限,争取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协调和支持中央派驻本省的机构和中央直属企业参与天府新区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金融、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天府新区优先支持。

第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肩负起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责任,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安全等方面先行先试、系统集成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与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天府新区在建设公园城市、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和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在天府新区改革创新过程中,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过错,但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且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府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成都市管理,行使省人民政府及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统筹天府新区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负责天府新区规划,依法有序推进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

直管区的经济社会管理由天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非直管区的经济社会管理,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双流区人民政府、新津区人民政府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按照各自管理范围负责。

直管区与非直管区的协同发展、主要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由天府新区管委会统筹负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直管区发展需要,按照“应放尽放”原则,将天府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下放给天府新区管委会。

已经以法规、规章形式调整下放至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对应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直管区范围内,由天府新区管委会承接行使,成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行使。

经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的批准,非直管区可以参照直管区依法行使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九条  天府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履行直管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区域内的街道。

天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工作机构。天府新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明确具体权力事项、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并根据天府新区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直管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天府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

双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直管区不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大部门制、扁平化、专业化运行模式,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积极探索员额制,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实施分类改革和岗位聘用制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天府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接受天府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发展规划与功能定位,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构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建设园中现城、城中有园、产城一体、山水人城和谐相融的公园城市。

第十三条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规划管理和决策机制,履行组织协调和规划审查职能。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非直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天府新区全域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非直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天府新区有关规划相互协调衔接。

直管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由天府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天府新区管委会批准。

已经批准的天府新区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评估与反馈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标准体系,围绕海绵城市、韧性城市、低碳城市等建设和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绿色建筑等重点工作,完善相关标准规范。

第十六条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所需计划指标全额保障;其他项目所需土地年度计划指标由成都市重点支持、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成都市重点支持、优先保障,建设占用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易地占补平衡;所需用地占用林地指标,由省林草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协调。

天府新区应当依法探索生态用地改革创新和混合用地改革试点。

第十七条  天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直管区的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天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直管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储备、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天府新区应当加快推动铁路、高速公路、市域快速路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构建四向拓展、通江达海、外联内畅、绿色便捷的公园城市综合立体交通格局,提升国际门户枢纽功能。

天府新区应当加快形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慢行三网融合的城市低碳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天府新区应当以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西部(成都)科学城为核心承载,形成服务战略大后方建设的创新策源能力,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重要承载区和创新要素加速汇聚地,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核心支撑。

第二十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动国家实验室(基地)、天府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领军企业等的布局建设和高效运行,优化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持续推动校院企地协同创新等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共建研发中心和联合实验室,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开展面向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支持技术交易市场、创新创业载体、科技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天府新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搭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和服务平台,构建知识产权全要素生态,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探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支持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四川天府新区)在版权产业集聚、商业模式创新、版权金融试点、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进行探索和试点。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天府新区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力量持续稳步增加科技创新经费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优化国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让退出程序与定价机制,依法推动豁免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程序。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多层次资本市场于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类企业在天府新区发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推进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与成渝综合性科学中心(金凤),西部(成都)科学城与中国(绵阳)科技城、西部(重庆)科学城、重庆两江协同创新区等区域性科技创新合作,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天府新区应当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都市现代农业等产业,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强化区域经济的产业带动引领能力。

直管区重点发展总部经济、会展博览、科技研发、现代金融、文化创意、法律服务等核心产业,加快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十七条  天府新区应当以公园城市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为导向,合理安排产业空间,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比例,科学规划和建设现代产业集群。

第二十八条  天府新区应当完善产业准入制度,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建立重大产业化项目科学评估论证机制,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产业化项目退出机制,提高招商引资质效。

第二十九条  天府新区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

支持天府新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放管服”改革试点,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区域环评等试点工作,探索环评审批简化模式。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对天府新区与有关市(州)、县(市、区)共建的重大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统筹调剂。

第三十条  天府新区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和高能级项目在资金扶持、技术研发、项目配套、金融服务、人才引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天府新区应当支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与落地天府新区的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对接合作,促进产业能级跨越提升。

第三十二条  天府新区应当充分发挥西部博览城、国家超算成都中心、中国(成都)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天府中央法务区、四川区域协同发展总部基地等重大功能平台作用,通过“研发+转化”“总部+基地”等模式强化产业协同发展,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协同、重点领域协作、市场主体联动的产业协作融合发展机制。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建立健全经济数据和利益分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  天府新区应当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公园城市生态效能指标体系,推动建设以天府永兴实验室为代表的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策源中心,打造绿色低碳技术策源和产业引擎,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第三十四条  天府新区应该构建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推进生态产品交易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权益交易,积极融入国家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以及水权交易市场。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开展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省级气候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等绿色金融服务机构落户天府新区。

第三十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深化会展创新发展引领区建设,开展会展领域相关改革创新试点示范。

支持国际知名会展活动、国家主场外交活动、政府主导的重大会展活动优先布局天府新区,促进全球高端要素资源集聚。

第三十六条  推动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支持天府新区积极培育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集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深化跨境跨区域金融合作,加快构建与内陆金融开放服务体系相匹配的全牌照金融产业生态。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在境外发行债券。

第三十七条  天府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探索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体制,高标准建设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和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三十八条  支持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在天府新区规划协调管控区开展合作,推进天府新区外围区域的生态保育、休闲旅游、生态农业的协同发展。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九条  天府新区应当全面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等开放平台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制度集成创新,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全面提升开放合作综合服务能力,打造内陆开放经济高地。

第四十条  天府新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天府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便利化通关、资金跨境流动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场所能级,实现保税研发、保税检测、保税维修等功能。

第四十三条  天府新区应当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有效防范海外风险;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充分利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协定,扩大优势产品出口和优质商品进口,打造“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

支持天府新区发展离岸贸易、转口贸易、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业态,优化服务贸易行业结构,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四十四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动建立外贸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追踪体系,鼓励引导外贸企业开展产品绿色环保转型,推动贸易、投资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第四十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进国际友城、国际(地区)合作园区、国际化社区等开放合作平台建设,增强载体服务功能,促进经贸往来和人文交流,打造交往设施现代化、资源要素高端化、服务体系完备化的国际对外交往中心。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承接的国家(区域)间政府合作项目、高能级外事活动等,优先布局于天府新区。


第七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六条  天府新区应当构建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融合的新型空间治理结构,建立城市组团、公园片区、公园社区、公园街区四级空间体系,分类优化提升公园城市空间品质。

第四十七条  天府新区应当坚持以水定城、生态立城,建立布局均衡、功能完善、全龄友好的全域公园城市体系,厚植绿色生态本底,塑造公园城市优美形态,创造宜居美好生活。

第四十八条  天府新区应当优化城市设计,将街区作为公园城市场景系统呈现的基本单元,提高城市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

新城区建设应当推行分层开发和立体开发,推进屋顶、墙体、道路、驳岸等绿化美化,寓建筑于公园场景,控制适宜的建筑体量和高度,塑造天际线和观山观水景观视域廊道,促进新城区地形地貌、传统风貌与现代美学融合。

老城区更新改造应当统筹协调新老城区形态风格、分步有序推进,不得擅自拆除文物老建筑、移植或者砍伐树木。

第四十九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城市大气质量改善,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建设用地管控修复;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规范化处理;健全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理综合利用体系,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第五十条  天府新区应当深化河湖长制度,优化供排净治管理机制,强化水生态修复和治理,系统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功能复合的亲水滨水空间,打造可持续的公园城市水生态系统。

天府新区应当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耗、非常规水源利用等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十一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耕地数量保护监管网格体系和耕地质量监管评价体系,持续监测和分析耕地动态变化情况,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责任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天府新区应当强化林长制,加强森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提高森林覆盖率,提升森林质量,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化森林生态格局,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探索生态价值转化实现路径机制,创新发展和林园资源深度融合的复合新型业态。

第五十三条  天府新区应当与周边区域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作。

鼓励天府新区和周边区域实施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共享。

第五十四条  天府新区应当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照明,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建立居民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节能低碳节水用品和环保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建设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绿色家庭。

第五十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积极探索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新路径,坚持以创造幸福美好生活为价值取向,统筹开展规划、建设、运营、治理,建设彰显公园城市特质、创新基层治理体系、做优公共服务配套的示范公园社区。

第五十六条  天府新区应当构建功能完善、业态齐全、居商和谐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高品质、智能化住宅,合理设立幼儿园、托育点、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公共阅读空间、标准化菜市场等场所,提升养老、托幼、医疗、文化、体育、助残等公共服务水平,发展符合居民家政、休闲、社交、购物等需求的社区商业,推动政务平台、社区感知设施、家庭终端相互联通,探索建设高品质现代社区。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七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道路桥梁、智慧管廊、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运行数据的感知和采集能力,整合城市交通、平安建设、医疗健康、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数据资源,推动建设城市大脑,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第五十八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务服务体制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平、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支持天府新区创建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验区,在跨区域合作、智慧审批、证照分离、一业一证等改革领域先行先试,建设国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五十九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优质均衡配置,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参与,构建现代化、智慧化的高品质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服务优质普惠、共享可及。

第六十条  天府新区应当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科学编制人才发展规划,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战略科学家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集聚区。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在外籍人才引进使用等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

第六十一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动创新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和平台载体等要素资源的集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多层次、精准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

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试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总师负责制和法人负责制,鼓励对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以创新贡献为价值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六十二条  天府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和产业发展,制定并实施直管区积分落户区域加分办法,完善人才落户政策,建立户籍与实有人口并行的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

第六十三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设省级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化中小学招生改革,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教师考核招聘办法,探索教师薪酬制度改革。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教师评优评先实行单列直报。

天府新区应当建设省级体教融合改革试验区,建立体育教师共享机制,搭建体育教师共享平台,吸纳优秀运动员等入校任教。

在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教育等领域探索教师共享机制。

第六十四条  天府新区应当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品质化、智慧化、社会化发展,成体系配套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和全民健身服务供给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构建高品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场景,打造巴蜀文化旅游走廊新地标。

鼓励大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设施项目优先布局天府新区。

第六十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深化医药卫生领域改革,创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体系和应急体系。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创建国际医疗先行示范区,并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支持外资按照相关要求在天府新区设立医疗机构。

第六十六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动加强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法治文化建设、法治理论研究、法治宣传教育、智慧法务等功能体系,打造立足四川、辐射西部、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一流法律服务高地。

支持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天府中央法务区集聚。

鼓励各级司法机关入驻天府中央法务区。

第六十七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发展符合公园城市特点的社会治理模式,营造安全有序、美丽和谐的高品质生活环境,探索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相结合的公园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径。

第六十八条  天府新区应当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建设,健全街道统一领导、各类社会组织协同、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发展和社会治理相融合的基层自治模式,推动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下沉基层,推进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建立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慈善组织等联动机制,探索建设自治、法治、德治、共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六十九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常态化联系基层、居民需求诉求响应、特殊群体及困难人群关爱帮扶、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机制,定期走访社区,倾听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完善城乡社区信访、调解等工作机制,深化一站解纷平台职能,及时有效排查、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七十条  天府新区应当健全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常态和应急转换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动员能力,逐步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家级新区建设发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由天府新区管委会承接的省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于本条例施行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协调管控区”为依据《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2015年版)》划定的毗邻天府新区的现成都、眉山2市共24个乡镇(街道),总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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