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

时间:2023-01-09     来源:   浏览:468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

集中制的原则。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每年至少举

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

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

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

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

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

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

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决定会议

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第二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主席团主持选

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

宣誓。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

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教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

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四教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 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

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

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

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

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

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贵,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

守会议纪律。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

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的负责人、参加省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

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省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 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可

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

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

道。”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

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会

议期间,秘书处应当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的重要内容整理

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

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

以为电子版。”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

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

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

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省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由秘书处

汇总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

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本次会议的议程。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

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议案可以在会议举行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

出。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一个代

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列入本

次会议议程的,提交会议审议。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由秘书处根据主席团

的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

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议案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并印发省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

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十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会议

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

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

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

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

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

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

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

法规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以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

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

办理的,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或者有关机关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或者分

别办理单位。协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

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

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认真研究办理,并分别答

复代表。”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对省人 民代表大会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联

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及时

予以答复。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

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

构和有关机关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

体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

机关、组织再次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

表。”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省人民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本省

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本省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汇报,由经济

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印送省人

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二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省人

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

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

案,关于上一年度本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省预算草案的

报告、本省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经济委员会、

预算委员会分别进行审查。

“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

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

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

年度本省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国 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

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 罢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

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和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

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罢免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二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

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

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

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

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调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

决定。”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省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二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省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书面联

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监

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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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代表在省人民代 .

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二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大会

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央器方式。如表央器系统

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三十、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公布”,包括第七十二条

至第七十五条。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

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省人民代

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

布。”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有关国 家机关组

成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

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四、将第六十五条调整至第九章“公布”,作为第七

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

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以及四川人大网上刊载。

三十五、删除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立法技术规范,对个别文字作了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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